学生工作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工作 >> 规章制度

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7】20号)精神,激励我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我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市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市财政按6:4比例分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提出全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同意后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批准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含省级预算资金)分配下达给省属高校和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要尽快将上级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给所属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高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校《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2)逐级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教育厅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与中央、省安排专项资金一起,及时拨付给所属高校,并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教育和纪检监察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专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成人高等学校举办的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7】20号)精神,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我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市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按省、市6:4比例分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年3000元、2000元和1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全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批准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含省级预算)分配下达给省属高校和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要尽快将上级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给所属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高校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2)逐级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高校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或直接打入学生每月的伙食卡。

第十五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与中央、省安排专项资金一起,及时拨付所属高校,并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少于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九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成人高等学校举办的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面向社会,面向市场,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践行“诚信、博学、创新、求实”的院训,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分阶段完成学业;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考核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爱护公物,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学院按照学年收费,学期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规定和期限到学院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办理入学手续。超过规定期限两周(含两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或学院批准的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达不到入学体检标准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但经短期(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报学生工作处,经学院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通知规定的时间(两周)内办理离院手续;未按期离院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欲获得学籍者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标准者,报学生工作处,经学院批准后,随下一级相同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然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每学年开学一周内,应当先缴纳学费,然后凭收据到学生工作处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必须向所在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无任何理由一个月内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注册学生不具备在院学习资格。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分阶段交费,办理有关手续后再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须参加学院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资格的取得按《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暂行规定》的要求,由所属系毕业设计(论文)考核小组认定。

第十五条 考核以考试方式为主。考试形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机考/技考等。考试课程、考试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教研室提出,系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凡考试的课程(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实训课)皆采用百分制计分。其它课程的成绩一般也按百分制计分。

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任课教师应当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按各系评定标准执行。

各门课程最后确定的总成绩中,除缺考人数外,优秀率(90分以上)一般不超过20%,不及格率(60分以下)一般不超过20%。学生的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公共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采用合格/不合格记分,学生因体残、体弱不能参加公共体育课的课内教学活动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体育教研室主任批准,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体残、体弱学生的保健活动课由体育教研室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在假期期满后六周内进行补考,若补考后仍不及格则在毕业前进行补考。第一次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第二次补考成绩及格按60分记载。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参加学院组织的补考,如无故不参加补考,该课程成绩计零分并计入补考次数。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不予补考,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学生表现较好,对该课程可给予毕业前补考的机会。

第十八条 凡延长修学年限的学生,对已修读且合格的重修学期的课程均可申请免修。学生须在开学后2周内向所在系上交该学期的“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免修。

第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未请假离院连续两周以上者按第三十五条5款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请假应递交书面申请,三日以内由班主任审批,超过三日未达一周由系主任审批,超过一周报学工处批准,超过两周由学工处报分管院长批准。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持考试证件参加学院组织的任何考试,并遵守《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规则》。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或对某学科有特殊爱好,转换专业后有利于发挥专长;

(二)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允许转换一次专业。转换专业应该在同类专业中进行,进入二年级学习后一般不再转换专业。

(一)学生在本系内转换专业时应该本人提出申请,系主任审查,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跨系转换专业时,应该本人提出申请,转出系审查,转入系考核并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

(三)学生转专业时间为每学期的第十五周办理审批手续,放假前将审批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和相关部门,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转入到新专业学习。

第二十四条 转学

(一)学生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程序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已在高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注册的五年制的高职生;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转专业和转入本校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收费规定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规定学制2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

(一)因伤、病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家庭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三)学院认为须休学者;

(四)休学可以按学期或学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五)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六)学生休学应该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学院认为须休学者除外),系主任审查,教务处审批。

1.经审批同意休学的学生在休学离校前须到学工处、计财处、总务处等相关部门办理休学备案及离校手续。

2.已交休学期间的学费和其它费用,学院退回学生。

3.学生休学期间学院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院学习学生的待遇,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

第二十八条 复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期满前的学期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若仍需休学者,需提交持续休学申请。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健康,经学院医务所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学习,当降级后无该专业时,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执行。

第五节 升级、跳级、留级、退学与试读

第二十九条 升级: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及格,获得规定学分,准予升级。

第三十条 跳级: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按高年级培养计划进行考核,考核课程成绩及格且平均达80分以上,经学院批准,允许办理免修并跳级。

第三十一条 留级: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留级,延长学习时间。

第三十二条 申请留级学生应当在学期开学前两周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三条 申请留级无后续专业时

(一)由学生选择系内相近专业,系内无相近专业时可选择院内相近专业。

(二)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必须修读和参加考试,修读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三)由学院指定专业或做出其它决定。

第三十四条 对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书面警示、留级处理。

(一)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3门或10学分给予书面警示。

(二)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4门或15学分给予留级。

第三十五条 对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退学处理。

(一)累计不及格课程超过6门或19学分者。

(二)在院期间(含休学)超过其学制2年时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符合持续休学者。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者。

(五)未请假,离院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又无正当理由者。

(六)超越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准予退学。

在第三十四条及本条的款项中,计算累积不及格课程门数或学分时,军训、入学与毕业教育、形势与政策、公共体育、任选课不及格门数或学分不计算在内;课程不及格门数或学分均按学期补考后统计。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本人,同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应自学院批准之日起,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院,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院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生在院期间所修的必修课程中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虽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二)必修课程虽经补考后不及格门数在三门以内(含三门)或所获得的学分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的90%者,先发给结业证书离院。结业后一年内重修相关课程,考核及格者,由本人申请,附一年的行为证明,所在系审查,教务处审核,院长批准,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重修不及格、答辩不通过、过期不重修、不答辩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一年内不来申领毕业证书的学生,学院不再受理申请。

第四十二条 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报江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江西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可以辅修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一)学生辅修其他专业课程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应该本人提出申请,系主任审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每个学生一般只能在进入二年级学习后申请辅修一个专业的课程,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的门数不限。

(三)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的专业技能课且考核合格者,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部分课程合格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合格者,学院出具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学习证明。

(四)辅修及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分不计入学生总学分。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节 学籍处理程序

第四十七条 凡涉及休学、复学、辅修、跳级、申请留级、退学、转专业、转学、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它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一律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经班主任、系主任、教务处审定,院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院长会议审批。

第四十八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学院各系办公室,也可直接向学院教务处进行咨询。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学生所在系,审定单位为学院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办理上报院领导及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及备案的相关手续。各系承担受理学生申请、公示及负责将处理结果通报班主任和学生本人。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院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一)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院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

(三)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四)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向学院共青团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党委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共青团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各系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各系开展文艺、体育等活动,应报学院有关部门统筹安排。

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五十五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制止。

学生组织各类有关活动须按《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组织学生开展各类活动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学生工作处负责全院学生的宿舍管理工作,负责住宿学生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宿舍文明建设工作。

学生宿舍管理具体办法按照《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九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争优创先”实施细则》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

第六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纪处分具体办法按照《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六十三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当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纪检书记和学工、教务、总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学院监察室。

第六十八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江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一周内离院,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学生档案室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对在本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五条 自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试行本规定,原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